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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饭店里丢车有了说法

长春“香格里拉”赔款31万
1999-04-09 来源:生活时报 木子 我有话说

本报讯历时一年的李长绵入住长春香格里拉大饭店丢失汽车索赔案终于有了结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原告李长绵胜诉,被告长春香格里拉大饭店败诉,赔偿李长绵丢失汽车款及购置车辆附加费共计人民币31.3万元。

去年3月,沈阳的李长绵带车到长春香格里拉大饭店住宿。按饭店保安人员指定将车停放在饭店停车场。第二天李长绵取车时,发现车已不见踪影,饭店的保安人员便陪同李长绵到公安局报了案。随后李长绵向饭店交涉赔偿事宜,遭到拒绝。经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最终李长绵起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长绵在饭店住宿登记卡上没有带车投宿的记载,也没有委托饭店为其保管车辆的登记。故其主张车停在饭店停车场丢失证据不足,其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李长绵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入住登记表中没有是否携带车辆的登记,是饭店工作人员没有告之登记车辆的情况,其责任在香格里拉;二、李长绵发现车丢失以后,是香格里拉饭店的工作人员一同去报的案,在后来的公安局现场勘察以及吉林省消协的调解过程中,香格里拉从未否认李长绵携带汽车的事实;三、香格里拉大饭店有为客人免费提供存车的规定,李长绵在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交足了宿费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确立了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现李长绵车已丢失,香格里拉应负赔偿责任。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市中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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